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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勞動法規

LRC – 美國紐約勞動法規

LRC-CA-20.10
美國 – 紐約勞動合同應記載哪些內容?

RD 答:

聯邦

僱傭合同內容沒有最低要求。
沒有標準形式,因為它們純粹是私人安排。

州 – 紐約

在紐約,僱傭通常是“隨意”的,這意味著員工可以有理由或無理由地被解僱。
可以通過僱傭合同建立“隨意”僱傭,其中概述了條款和條件,其中包括:

  1. 任職期限
  2. 員工的職稱、職責和責任
  3. 工資和獎金
  4. 醫療、牙科福利、退休福利
  5. 終止和遣散
LRC-CA-20.11
美國 – 紐約勞動合同可以定期的嗎?期間多長?

RD 答:

聯邦

沒有法律規定適用於固定或無限期合同。
一般來說,如果沒有規定或證明確定的僱傭期限,則假定僱傭是隨意的,這意味著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意終止僱傭,而不承擔違約責任。
美國的大多數僱員都是“隨意”僱用的。
是的。美國不限制定期僱傭合同的期限。

州 – 紐約

僱員可以在一定期限內被雇用。
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的,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只能以“事由”解除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雇主自行決定,除非雙方通過合同約定確定勞動合同的期限。
24個月是固定期限僱傭合同的最長期限。

LRC-CA-20.20
美國 – 紐約僱用員工最低年齡的規定?

RD 答:

聯邦
一般來說,FLSA 將 14 歲設定為最低就業年齡,並限制 16 歲以下未成年人的工作小時數。

州 – 紐約

18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能從事某些類型的工作,但某些學徒、學生學習者或實習生以及已完成某些類型培訓的人除外。
14 至 17 歲的未成年人在需要上學期間不能工作。他們可以在不需要出勤的時間工作,但須遵守某些工作時間限制。
14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通常不能被雇用、被允許或被允許工作。

LRC-CA-20.40
美國 – 紐約僱用員工前背景調查的規定?

RD 答:

聯邦

背景調查在美國很常見。
在進行背景調查時,您必須遵守公平信用報告法 (FCRA)。
聯邦貿易委員會 (FTC) 執行 FCRA。
FCRA 要求雇主必須獲得候選人的許可才能進行書面背景調查。
為了驗證就業資格,雇主和僱員必須填寫 I-9 表格的相應部分。
作為驗證過程的一部分,雇主必須從員工那裡收到文件,證明他們的身份和就業資格,如 I-9 表格中所列。

州 – 紐約
紐約沒有一般適用於私人雇主的就業資格驗證法。

LRC-CA-20.50
美國 – 紐約員工在勞動合同中簽訂競業條款有沒有效?

RD 答:

聯邦

只有在限制僱員的競爭能力不超過保護雇主合法利益的合理必要時,不得競爭的契約才會被執行。
儘管法院一般不贊成不競爭的契約,但如果不競爭的契約旨在“防止前僱員的……‘不公平和非法’行為”,而不僅僅是“使雇主免受競爭。”

州 – 紐約

紐約沒有一般適用於私人雇主的非競爭協議法。

LRC-CA-40.05
在美國 – 紐約勞動法僱主不得對女性有性別歧視的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適用於所有人(無論性別)的就業政策或做法如果對特定性別的人的就業產生負面影響,並且與工作無關或對企業運營沒有必要,則可能是非法的。
1964 年《民權法》第七章禁止的性別歧視包括根據 1978 年《懷孕歧視法》(PDA) “基於懷孕、分娩或相關醫療狀況” 的歧視。
法律禁止在就業的任何方面進行歧視,包括招聘、解僱、薪酬、工作分配、晉升、裁員、培訓、附加福利以及任何其他就業條款或條件。

州 – 紐約

雇主不得基於性別認同(包括一個人的外貌、行為或表達)進行歧視,無論該人出生時的性別。

LRC-CA-50.10
在美國 – 紐約僱主可以蒐集或處理員工在互聯網上傳送的資料嗎?

RD 答:

聯邦

《存儲通信法》(“SCA”)通常禁止在未經個人同意的情況下訪問他人的在線帳戶。
您可以監控員工的電子郵件和互聯網使用情況;但是,在您進行電子監控之前,您應該確保遵守適用的聯邦和州法律。
為了降低您因監控員工的電子郵件和互聯網使用而被員工起訴的風險,您應該在所有工作場所製定電子通信政策。
該政策應明確規定員工在使用您的電子通信系統時的義務,包括台式機或筆記本電腦、個人數字助理、尋呼機和手機。
要求您的員工簽署他們已閱讀、理解並同意遵守該政策的確認書是您可以採取的另一個降低訴訟風險的步驟。
您還應該為您的員工舉辦培訓課程,以審查電子通信政策並討論貴公司員工可能出現的假設情況。

州 – 紐約

根據2021 N.Y. Laws 583 (A.B. 430); N.Y. Civ. Rights Law § 52-C.
雇主不得非法使用任何儀器、設備或設備來:

  •  故意獲取、接收、收集、偷聽或記錄電子通信,除非得到任何一方的同意。

自 2022 年 5 月 7 日起,任何通過任何電子設備或系統監控或以其他方式攔截員工的電話交談、電子郵件或互聯網訪問或使用或由員工使用的任何電子設備或系統,都必須在僱用時向所有受約束的員工發出事先書面通知到電子監控。
通知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電子記錄或其他電子形式,並由員工以書面或電子方式確認。
雇主還必須將電子監控通知張貼在顯眼的地方,以供受電子監控的僱員隨時查看。

LRC-CA-60.10
美國 – 紐約勞動法對工作小時的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聯邦法律沒有限制工人工作的最多時數。
出於安全目的,多種行業的工人,例如長途貨運卡車司機,都設置了每日工時限制。
在許多組織中,員工每週必須工作 40 小時,工作日從上午 9 點開始,到下午 5 點結束。

州 – 紐約

每天的工作小時數沒有限制。
一般情況下,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的,需要支付加班費。

LRC-CA-60.30
美國 – 紐約對加班工時的規定為何?加班加成費率為何?

RD 答:

聯邦

聯邦公平勞動標準法規定了適用於涵蓋雇主的加班要求。
一般來說,受 FLSA 約束的雇主必須確保非豁免員工在每週工作超過 40 小時的任何時間獲得額外的加班工資。
加班費等於正常加班費加二分之一正常加班費(1.5 倍)。
根據 FLSA,對於在任何工作週內工作超過 40 小時的所有時間,雇主必須向非豁免僱員支付正常工資的一倍半,稱為加班費。

州 – 紐約

紐約加班法涵蓋的員工每週工作時間超過 40 小時的工資必須是其正常工資的 1.5 倍。
根據雇主規模和地點,行政和行政豁免適用不同的稅率。

LRC-CA-60.50
美國 – 紐約工資習慣上有第13個月的獎金嗎?

RD 答:

聯邦

在美國,第 13 個月的工資不是強制性的。

州 – 紐約

第 13 個月的工資不是強制性的。

LRC-CA-70.10
美國 – 紐約員工正常的休假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沒有聯邦要求向工人提供帶薪休假。
在實踐中,最初幾年每年 1 周到長期服務的員工 3 週或更長時間。

州 – 紐約

獲得的帶薪休假要求雇主通過一種方法提供帶薪休假,員工可以出於允許的原因賺取和使用休假。
雇主必須允許員工每工作 30 小時累積一小時病假,但有一定的限制。

LRC-CA-70.20
美國 – 紐約公假的規定為何?員工加班的費率多少?

RD 答:

聯邦

美國有 11 個國定假日。

  • 1 月 1 日:元旦
  • 馬丁路德金誕辰(一月的第三個星期一)
  • 喬治華盛頓誕辰(二月的第三個星期一)
  • 陣亡將士紀念日(5 月的最後一個星期一)
  • 6 月 19 日:六月節
  • 7 月 4 日:獨立日
  • 勞動節(九月的第一個星期一)
  • 哥倫布日(十月的第二個星期一)
  • 11 月 11 日:退伍軍人節
  • 感恩節(11 月的第三個星期四)
  • 12 月 25 日:聖誕節

如果節假日和周末工作在正常工作時間範圍內且每週工作總時數不超過 40 小時,則無需支付加班費。
加班費等於正常加班費加二分之一正常加班費(1.5 倍)。

州 – 紐約

  • 2 月 12 日:林肯誕辰
  • 11 月 2 日:選舉日

《勞動法》不要求為假期、週末或夜間工作支付加班費。
但是,如果個人僱傭協議或集體協議要求增加或增加假期、週末或夜間工作的工資,則此類協議可根據《勞動法》強制執行。

LRC-CA-70.30
美國 – 紐約女性員工懷孕及生育假之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家庭和醫療休假法》(FMLA)適用於擁有 50 名或更多員工的公司。
出於以下任何原因,這些雇主必須每年為符合條件的僱員提供最多 12 週的無薪假:

  • 用於員工新生兒的出生和護理
  • 與孩子的僱員一起安排領養或寄養
  • 照顧患有嚴重健康狀況的直系親屬(即配偶、孩子或父母)或
  • 當員工因嚴重的健康狀況無法工作時請病假。

如果員工為雇主工作至少 12 個月,在過去 12 個月中至少工作 1,250 小時,則他們有資格休假。

州 – 紐約

紐約的家事假保險計劃,稱為帶薪家事假計劃。
符合以下條件的員工有資格獲得家庭假保險福利:

  •  每周至少連續26 週為受保雇主工作至少20 小時;或者
  •  在通常的、可用的工作期間至少連續26 週在他們經常受僱的任何行業或業務中工作,並且日常僱用員工是慣常做法。

如果符合條件的員工請假,他們可以獲得家庭假福利:

  •  為其家人的嚴重健康狀況提供護理,包括身體或心理護理。
  •  在出生、收養或安置後的前 12 個月內與新生兒、新收養或新收養的寄養兒童建立聯繫;或者
  •  適用於由於其配偶、同居伴侶、子女或父母現役或收到即將在美國武裝部隊服役的召喚或命令而發生的符合條件的緊急情況。
LRC-CA-70.40
美國 – 紐約男性員工之陪產假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FMLA 適用於擁有 50 名或更多員工的公司。
這些雇主必須每年為符合條件的僱員提供最多 12 週的無薪假,供新生兒、新收養的孩子或生病的家庭成員休。
如果員工為雇主工作至少 12 個月,在過去 12 個月中至少工作 1,250 小時,則他們有資格休假。

州 – 紐約

有關家庭假保險計劃,請參閱 LRC-CA-70.30。

LRC-CA-70.50
美國 – 紐約員工之病假規定為何?喪假之規定為何?事假之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病假

聯邦法律不強制病假。
FMLA 適用於擁有 50 名或更多員工的公司。
聯邦政府規定的無薪休假計劃,即《家庭醫療休假法》(FMLA),要求雇主通常允許工人最多休假 12 週,以處理某些個人合格的醫療問題或特定家庭成員的合格醫療狀況。

喪假

聯邦法律不要求喪假。
這些福利通常是雇主和僱員之間的協議問題。
大多數雇主每次都會給予 3 到 5 天的喪假。
一些雇主為直系親屬(例如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姐妹)提供更長的假期,而為更遠的親戚提供更短的假期。

事假

聯邦法律不強制事假。
這些福利通常是雇主和僱員之間的協議問題。

州 – 紐約

病假

雇主受病假法保護。
紐約的帶薪病假法要求擁有 5 名或更多僱員,或淨收入超過 100 萬美元的雇主為僱員提供帶薪病假,並要求僱員少於 5 名且淨收入為 100 萬美元,或以下的雇主提供無薪病假給員工。
雇主必須允許員工每工作 30 小時累積 1 小時病假,但有一定的限制。
員工可以將這段假期用於他們自己或家人的精神或身體疾病、傷害或健康狀況或其診斷、護理或治療。

喪假

喪假條款可用於私營雇主。
如果雇主為員工的配偶或配偶的孩子、父母或其他親屬的死亡提供喪假,他們不能拒絕為員工的同性伴侶或伴侶的孩子、父母、或其他親戚提供喪假。

LRC-CA-70.60
美國 – 紐約對員工之退休金與社會安全保險金之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美國法律規定了聯邦社會保障和醫療保險計劃下的退休福利和補貼醫療保險。
這些聯邦計劃為退休人員、殘疾人和已故工人的子女提供福利。
社會保障福利包括老年、倖存者和殘疾保險。 Medicare 提供醫院保險福利。

州 – 紐約

大多數紐約雇主都必須為員工提供傷殘保險
可以通過國家保險基金、私人保險或自我保險提供保險。
僱員和雇主都必須為該計劃供款。
紐約也有家庭假保險計劃。紐約州工人賠償條款涵蓋的雇主受紐約州帶薪家庭假保險條款的約束。
紐約的《失業保險法》要求大多數紐約雇主向州失業保險基金供款。
雇主根據索賠歷史評估失業保險稅。稅收僅針對雇主進行評估;沒有員工責任。

LRC-CA-70.70
美國 – 紐約對員工之意外災害保險之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雇主的工人賠償政策涵蓋所有僱員。雇主支付全部費用以提供工人賠償保險。

州 – 紐約

紐約要求所有投保的雇主為導致全部或部分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的工傷和職業病購買並維持保險。
雇主可以通過私人保險公司、自我保險計劃或國家基金獲得工人賠償。
涵蓋所有全職和兼職員工以及所有未成年人,無論他們是否非法僱用。

LRC-CA-80.05
美國 – 紐約企業員工可以加入工會嗎?

RD 答:

聯邦

根據《國家勞動關係法》,僱員有權自組織;組建、加入或協助工會。

州 – 紐約

僱員有權加入工會。

LRC-CA-80.06
美國 – 紐約勞動爭議之處理方式為何?

RD 答:

聯邦

最廣泛使用的替代性爭議解決形式是談判、調解和仲裁。
通常,如果您無法通過與另一方的直接對話來解決爭議,您可以求助於調解,在調解中,中立的第三方會幫助您達成雙方都同意的和解方案。
如果調解失敗且爭議方無法自行決定,您可以尋求仲裁,在仲裁中,仲裁員聽取爭議雙方的意見並為當事人做出決定,同時考慮到公平性、合同義務和法律。

州 – 紐約

紐約州勞工部負責管理與 DOL 相關的爭議解決條款。
紐約法律為雇主和僱員制定了爭議解決程序。
按要求向其他各方發出書面通知,開始仲裁程序。
書面仲裁協議是有效的、可執行的和不可撤銷的,除非允許撤銷合同。
法院可以決定是否存在仲裁協議以及爭議是否受這些協議的約束。
如果仲裁員下令舉行聽證會,他們會在聽證會開始前至少八天通知當事人。
除非當事人同意延期,否則聽證會不能推遲到仲裁協議規定的日期之後。
仲裁協議或程序的當事人可以放棄或同意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修改這些爭議解決程序。

LRC-CA-90.10
美國 – 紐約企業對工作場所的安全、健康之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職業安全與健康法》(“OSHA”)要求雇主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場所。
工作場所安全政策應包括:

  •  公司目標,例如遵守適用法律或努力消除工傷
  •  管理承諾,包括分配足夠的資源和參與安全計劃活動
  •  鼓勵員工參與工作場所安全計劃的方法
  •  員工職責概述,例如穿戴所需的防護設備
  •  分析工地危害和進行初始和定期審核的程序
  •  發布安全相關信息的規定
  •  事故調查程序
  •  預防、控制和報告危害的措施;和
  • 安全訓練

聯邦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沒有要求所有雇主都採用正式的安全與健康政策,儘管特定標準要求某些雇主實施書面計劃,概述緊急行動計劃、化學品和危險溝通、能源控製程序以及類似的安全培訓工作。

州 – 紐約

通過了 1970 年職業安全與健康法案(OSH 法案),以防止工人在工作中被殺害或受到嚴重傷害。
根據職業安全與衛生法,雇主有責任提供安全的工作場所。這是關鍵雇主責任的簡短摘要:
▪ 提供一個沒有公認的嚴重危害的工作場所,並遵守根據《職業安全與衛生法》頒布的標準、規則和法規。
▪ 檢查工作場所條件以確保它們符合適用的 OSHA 標準。
▪ 確保員工擁有並使用安全的工具和設備,並妥善維護這些設備。
▪ 使用顏色代碼、海報、標籤或標誌來警告員工潛在的危險。
▪ 建立或更新操作程序並進行溝通,以便員工遵守安全和健康要求。
▪ 雇主必須以員工能夠理解的語言和詞彙提供安全培訓。

LRC-CA-100.10
在何種情況下,美國 – 紐約僱主可以解僱員工?

RD 答:

聯邦

雇主或僱員可隨時以任何(非歧視性或非報復性)理由終止僱傭關係,通知或不通知。

州 – 紐約

當僱員因自願或非自願原因離職時,雇主可能會受到某些限制和要求。
勞動者簽訂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合同期滿前解除勞動關係,除非用人單位有“正當理由”解除勞動關係。
提供正當終止理由的理由包括盜竊和不誠實、不服從、不忠或違反信託義務、無能和低效率以及雇主不滿、曠工和遲到、性騷擾和性行為不端。

LRC-CA-100.11
美國 – 紐約企業解僱員工需提前多久告知?要發多少資遣費?

RD 答:

聯邦

美國法律沒有規定終止個人僱傭關係的正式“通知期”。大多數員工都是“隨意”僱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通知的情況下終止僱傭關係。
必須在工廠關閉或大規模裁員之前至少 60 個日曆日發出警告法案通知。
聯邦法律不要求支付遣散費,即在終止僱傭時支付給僱員的補償。

《公平勞工標準法》(FLSA)對遣散費沒有要求。
但是,如果合同(例如僱傭合同)中有規定,雇主必須提供遣散費。
許多雇主提供遣散費,為非自願解僱的員工提供收入來源。
除了非自願終止,一些雇主還向自願終止僱傭的員工提供遣散費,以確保離職員工的某些承諾,例如放棄索賠或執行競業禁止和其他僱傭協議。
雇主有時會提供遣散費作為州失業保險福利的補充。

州 – 紐約
雇主可能被要求在解僱後的一段時間內通知前僱員其終止日期以及與此類終止有關的員工福利被取消的日期。
紐約沒有典型的服務信要求。 (服務信函通常包括有關就業日期、所從事工作的類型以及離職原因的信息。)
但是,雇主必須向被解僱的僱員提供一份書面通知,說明其終止日期以及與此類終止有關的僱員福利被取消的日期。
通知必須在終止日期後的 5 個工作日內提供。

LRC-CA-100.12
美國 – 紐約企業解僱員工向主管機關申報之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根據聯邦工人調整和再培訓通知 (WARN) 法案,因工廠關閉或大規模裁員而導致的終止會觸發對工會的特別通知義務。
在這種情況下,《警告法》要求雇主至少提前 60 天通知受影響僱員的獨家代表或談判機構的首席民選官員。

州 – 紐約

出於失業保險福利目的,雇主可能被要求向州機構報告員工離職,包括離職原因。
部門要求提供有關前僱員離職信息的表格 LO 12,就業和工資數據請求,應在通知上顯示的郵戳日期後 10 天內通過郵件或傳真提供。

LRC-CA-100.20
在美國 – 紐約合法大量解僱員工的規定為何?

RD 答:

聯邦

1988 年的聯邦工人調整和再培訓通知法要求雇主提前向僱員或其工會代表、州失業工人單位和地方政府官員提供工廠關閉和大規模裁員的通知。
一般來說,WARN 法案適用於擁有 100 名或更多僱員的私人雇主,並要求在符合條件的裁員和關閉前至少 60 天發出通知。

滿足以下條件的雇主受 WARN 法的保護:

  •  100名或更多全職員工;或者
  •  100 名或更多全職和兼職員工,每週工作總計至少4,000 小時,不包括加班。

WARN 法案適用於:

  •  在任何30 天內導致50 名或更多全職員工失業的工廠關閉。
  •  在任何30 天內導致50 名或更多全職員工和至少33% 的全職員工失業的大規模裁員。
    如果 500 名或更多全職員工受到大規模裁員的影響,則 33% 的要求不適用;和
  •  工廠關閉或大規模裁員,在任何 90 天內影響單個就業地點的兩組或多組員工,且這些員工組單獨未達到 WARN 法案通知的最低員工閾值,但加起來超過了該閾值門檻,除非雇主證明集體終止是出於單獨和不同的原因,並且不是試圖逃避 WARN 法案的要求。

州 – 紐約

如果雇主計劃搬遷、關閉工廠、大規模裁員或減少工作時間,並且有:

  •  50 名或以上在紐約的員工,不包括兼職員工;或者
  •  50 名或更多紐約員工,包括每週總計至少工作 2,000 小時的兼職員工(每週總工作時間的計算包括員工定期工作的加班時間)。

計劃搬遷、工廠關閉、大規模裁員或某些工作時間減少的雇主,必須至少提前 90 天向受影響的員工及其代表、紐約州和當地勞動力投資委員會提供這些行動的書面通知。

LRC-CA-100.30
美國 – 紐約解僱員工必需支付員工的期限為何?

RD 答:

聯邦

聯邦法律一般不規範最終工資支付,但許多州對這些支付的時間和計算有要求。

州 – 紐約

雇主必須在下一個正常發薪日向離職員工支付工資。

各國勞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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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永輝研發及教育中心 (簡稱:永輝RD)於2021年10月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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